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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的通知
2009-07-29 15:43  文章来源:洛阳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洛阳市商务局 洛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监察局 洛阳市交通局
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洛阳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
【发布文号】商【2009】119号
【缓急】一般
【发布日期】2009-07-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豫商外经[2009] 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对外劳务合作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劳务人员生活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发展迅速,外派劳务人数位居全省前列。从总体上看发展是健康的,多数外派劳务企业能够遵守国家各项政策,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近两年来,一些非法中介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虚构项目信息,发布虚假广告,严重侵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损害了国家和我市对外形象,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和打击。
二、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外派劳务市场各类违法行为
(一)严肃查处外派企业违规违法行为
1、外派劳务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接受挂靠或租售经营资格的;授权或委托个人代为招收劳务人员的;向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和收取任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劳务人员费用长时间不派出又拖延退费的;将劳务人员管理费存入个人账户的;通过第三国中介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向国家明令暂停派遣劳务人员的国家或地区继续派出劳务人员的;招收未经过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的;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向劳务人员虚假承诺的;外派劳务企业委托招收劳务人员的企业或单位直接对外签约和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按规定需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未经我驻外使(领)馆确认同意的;外派劳务项目未经省商务厅进行项目审查招收备案的;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合法境外务工手续的;以商务、旅游、留学等签证派出劳务人员的;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派出劳务人员超过100人时,未派驻专职管理人员的;推卸、逃避境外劳务事件处置责任的。
2、境外就业中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向境外就业人员收取的服务费超过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的;未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取得所在国的工作签证,以及工作许可证或工作准证的;未协助境外就业人员直接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且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保障条款不符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材料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将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的;向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的;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及时发放工资并指派专人负责劳务人员管理的;工程分包企业将工程和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的。
(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外派劳务行为
非法外派劳务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无证无照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的;以旅游、留学、研修、科技文化和友好交流、劳务咨询、劳务中介、提供劳务人员、代办签证等名义变相从事外派劳务的;发布虚假、违法外派劳务广告的;变造、伪造、倒卖经营资格证书、公章、合同的;以外派劳务为名从事诈骗活动的。
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外派劳务违规违法行为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稳定,影响政府形象,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清理整顿的专门机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明确“谁对外签约,谁负责”和“属地”的原则,以及相关处理程序,强化预防和应急体系,落实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常态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境外劳务事件。
(二)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市成立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商务局曾丹梅局长任组长、商务局、外事办、公安、监察、交通运输、国资、工商等七部门各一位主管局级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同时下设若干个工作组,其中:综合组(设在市商务局);打击无证或超范围经营组(设在市工商局)、打击犯罪工作组(设在市公安局)。
(三)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12312举报投诉公益电话,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市商务局设立举报电话(0379-63937538)向社会公开。动员组织群众和经营公司对全市外派劳务各领域发生的违规活动进行举报。商务、公安、工商、外事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通报非法中介活动线索。
(四)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和规范,并对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工作负责。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排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劳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于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节可依法予以警告、罚款、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对于已经不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可依法撤销经营资格。具有外事审批权、护照申办权或签证自办(代办)权的,由外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对违规违法的国有外派劳务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的许可信息,核查、规范外派劳务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查处取得许可但未办理相应经营范围变更的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外派劳务广告。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的案件要加强查控,防止资产转移,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外事部门负责协调驻外使(领)馆配合商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提供非法外派劳务线索。
各部门之间要做到既分工有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工作。
(五)做好监督检查。商务部门要会同外事、公安、交通、国资和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开展清理整顿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推卸和逃避责任、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正面宣传。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采取案例分析、新闻采访、编印宣传册等形式,提供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对违规违法单位、企业和个人,要列入黑名单,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布。对于在国外违犯外事纪律的个人将严禁再次出国。对打击的各类中介要公开曝光。同时要广泛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便于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至7月25日)。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部署,召开动员会议,研究工作措施,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加强宣传,广泛发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25日至8月20日)。一是企业开展自查。各涉及企业要在7月28日前完成自查工作;二是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全面收集和掌握信息,及时发现有关问题,梳理清理整顿重点(7月28日至8月1日完成);三是联合检查、集中整治(8月1日至8月20日完成)。结合社会各界反映的情报信息,市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外派劳务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各县(市、区)由政府牵头全面排查辖区内人员2008年以来赴境外务工状况;严肃查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外派劳务基地违规违法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警告、不予通过年审或撤销经营资格等处罚;清理各类出境务工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查处、取缔、撤销一批违规设立、经营的中介;净化广告宣传,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非法外派劳务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20日至8月31日)。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堵塞漏洞,探索建立符合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业务特点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坚决落实各项任务。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细化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扩大宣传,营造声势。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群众向合法的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寻求服务,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和主动监督举报意识。
(三)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抓好本系统专项行动工作。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六、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情况通报
各县(市、区)要建立会议、简报、督查等工作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半月向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于2009年9月1日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商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商务厅。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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