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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偃师市委 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6-06-27 15:13  文章来源:河南偃师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偃发〔200610    

中共偃师市委 偃师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665日)

   

为促进偃师流通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商贸强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和全国流通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加强偃师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加强流通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着力扶持流通服务业的规模和档次

  1、鼓励组建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对组建大型流通企业集团的主要负责人,超级专业大市场的主要负责人,重点商会、行会、协会、学会的主要负责人,不分国有、民营等身份,纳入市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给予奖励。

  2、鼓励流通服务业上规模。对总部设在偃师、综合实力跻身全省同行前2名、洛阳市前3名的流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被评为国家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3、引导流通服务业提升档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饮食、文化、教育、卫生等企事业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若实际投资额分别达到1000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下同)、25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或经营场地采取租赁形式,营业面积分别在30005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以上的,除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外,并分别按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鼓励发展餐饮服务和休闲娱乐业,凡新建或经改造升级后达到四星级以上饭店(或国家一级以上酒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三星级饭店(或国家二级酒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达到二星级饭店(或国家三级酒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大力发展新兴流通服务业

  1、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对现代物流企业用地,其投资强度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按市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对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现代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国家有特殊管理政策的拍卖、典当、融资租赁等行业,积极给予协调,争取指标,优先办理。

  2、支持发展连锁商业。鼓励发展便民连锁公司,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便民连锁公司,优先安排配送中心项目用地,并按市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凡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连锁流通服务企业,允许扩大经营范围,经批准可零售经营烟草、食盐、生鲜肉、乙类非处方药品等项目;对连锁总部设在偃师的连锁流通服务企业,一年内新增的连锁企业超过10家,且单个投资规模不小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3、鼓励开拓国际市场。从2006年起,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以后逐年递增。该项基金主要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奖励、出口创汇奖励、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和目标考核奖励等。

   4、鼓励发展会展业。在本市举办具有一定规模、档次较高,按市场化运作,且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会展活动,每次奖励会展主办企业2万元。

   5、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支持早餐快餐店、便利超市、便民家庭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四类社区商业发展,鼓励连锁经营企业进社区,不断提升社区配套设置和服务水平,凡经批准进社区的这四类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

  6、规范发展中介服务业。凡新办独立核算的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技术等咨询服务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前两年免征所得税。

    (三)积极引导流通服务业管理规范化

  1、鼓励国有流通服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新组建或改组成功的流通服务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在境外或国内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鼓励争创优质名牌。对获得省级、国家级著名商标和优质名牌的流通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10万元。

  3、鼓励发展流通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行会、协会、学会)。凡新组建的流通服务业行业协会,起到引导、规范流通服务业发展作用的,每家补助1万元。

  4、加强流通服务业经营管理培训。每年度安排流通服务业培训资金50万元,用于第三产业干部、流通服务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考察、学习、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四)努力构筑流通服务业安全体系

  1、积极开展创建放心店工程。凡经市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合格的购物放心店购物放心一条街,由市政府给予挂牌鼓励(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流通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2、加大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按国家验收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标准化农贸市场,每家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3、加强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添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系统,或经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添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系统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

    (五)其它

1、新建流通服务企业土地出让金按市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对待。

2、新建流通服务企业,凡国家规定必须办理的相关证照,职能部门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3、凡外地来偃经商的投资者,需从外地迁入偃师的,公安部门免费办理城市入户手续,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

4、享受本扶持政策的流通服务企业(含集贸市场),必须是财务制度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必须用于扩大再生产,并纳入相应的财务科目。对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其个人支配。同类奖励项目不重复计算,按最高计算,不同项目奖励分别计算。对一个企业享受上述所有奖励项目的奖励资金总和,要以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度为限。对存在偷漏税、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以及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

  5、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流通服务业项目,进行专题研究,实行一事一策一企一策

  6、除本扶持政策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强化流通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商务流通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流通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全市在推进流通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协调、检查考核、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市商务、工商、城市规划、税务、质监、公安、卫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市场中心、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研究制订服务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主动配合,搞好服务,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商务运行成本低、投资环境好、服务质量优的理想创业之地。

  (二)强化规划布局。市流通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今后五年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进一步制订完善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和物流业发展规划;各乡镇要结合城镇建设发展,编制农村集镇商业网点规划。

  (三)强化绩效考核。考核将严格遵循重业绩、重实效、重突破的三重原则。对乡镇实行以流通服务业为重点的第三产业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三产业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目标办会同市流通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制定,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强化人才保障。充分发挥人才对流通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快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流通服务人才队伍,为流通服务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加快现代流通、进出口贸易、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等紧缺人才的培养步伐,多渠道、多形式引进现代流通服务业人才。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强流通服务业岗位技能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流通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五)优化发展环境。放宽流通服务业市场准入条件,积极稳妥地吸引外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当前我市流通服务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要素配置、服务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为流通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准入环境,营造发展流通服务业的良好环境。各执法部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外地车辆的违章行为以纠正为主,一般不罚款、不扣车。公安部门对宾馆、饭店、文化娱乐、洗浴等场所实施检查时,应切实避免随意性,不得跨辖区、跨警种检查。

  (六)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产品连锁经营、市场标准化改造等资金支持,发挥配套资金作用,扶优扶强、培植大型商业服务业。

  本意见相关的扶持政策涉及财税的,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流通的,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有关政策停止执行。

 

(此件发至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工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中共偃师市委办公室                                 2006年6月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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